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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平衡理念的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及其影响研究
 
更新日期:2020-07-06   来源:   浏览次数:44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监管模式和监管行为上还存在监管目标错位、监管效率低下、监管内容性质异化及监管措施落后等不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监管模式和监管行为上还存在监管目标错位、监管效率低下、监管内容性质异化及监管措施落后等不足。随着我国市场结构的不断调整及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发展迅速,与之相关的利益主体和监管主体也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原本单一的监管目标已经阻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现阶段,我国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较多,这些部门之间缺乏一个明确的职责分工,导致了监管主体的不明确,给行业的整体监管带来不利影响。从监管内容分析,我国政府部门拥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主导权和最终裁决权,这样注册会计师就会以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为工作重点,忽视了客户群体的真实要求。此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较为落后,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因素都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模式产生不利的影响。针对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需要对当前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与完善,在总、分一体化模式下构建一种新型的、基于平衡理念的监管模式。

(一)构建原则

总、分所一体化模式下监管主体的选择要从市场的角度出发,以保护企业和股东的权益为最终目的,无论选择什么样的监管主体都要满足这一根本原则。而目前,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监管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效率低下。多元化的监管主体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提高了行业监管的成本。因此急需改变这种多头监管的现状,明确监管主体,并树立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一种全方位的过程监管,而并不仅仅是一种事后处罚。因此,监管模式制定的重点要放在事前的预案与事中的控制方面,再加以配合适度的事后处罚。从而从监管主体及控制范围两个方面强调一种基于平衡理念的监控方式,传统的注册会计师监管方式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预防性监管机制,过多地依赖于事后处罚,且处罚的力度较轻,没有足够的威慑力,不能够获得良好的实际监管效果。总、分一体化模式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高效的监管,需要在明确主体的基础上制定一套完整的方案和措施。而政府部门还需要进一步的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将更多的实际管理权交予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独立的监管部门,以最少成本达到最优的预期效果,基于上述基础性原则,本文构建了一种预防控制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平衡监管模式。

(二)基于平衡理念的监管模式构建

1.监管主体

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注册会计师监管方面的成熟经验,在总、分所一体化模式下,可以通过立法机关依法设立一个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监管部门。该组织的监管职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独立于政府部门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该监管部门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最高权力部门,直接接受政府财政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独立监管部门以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己任,监督和审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并将审核报告公之于众。独立监管部门的人员构成包括财政部、证监会的相关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表及一部分经济学领域、会计学领域的专家学者。独立监管机构可以下设预防性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独立监管机制,以预防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重大的信任危机。总、分所一体化模式下的独立监管机构下设6个职能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2.监管内容构建

在总、分所一体化监管模式下,面对异常庞大的监管群体,最为关键的监管措施就是要重视预防性体系的制定,打破传统单一的事后处罚管理模式,基于一种平衡理念去协调事前控制与事后处罚之间的关系。构建新型的监管内容,首先就需要建立一种预防性机制,平衡传统的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做到事前预防与过程控制的结合。独立监管部门可以针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总体数量制定年度预防性监管方案,定期对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摸底性核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地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而并不是单纯地采用事后处罚的方式。按照独立监管机构下属的6个职能部门分类,分别设计每一个部门的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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